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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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总局令第34号...

矿山企业应当:(1).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报安监部门备案,(2).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并在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 (3).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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